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马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寿光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南三里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大×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路**宿舍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2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李某乙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2005年6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5月2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寿光市**福**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为给他人要账获利,多次在寿光、临朐、青州抢夺他人车辆,或以抢车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24日中午,因苏某某给张某某担保向王某乙借款未还,王某甲为替王某乙向苏某某要账获利,伙同王某乙、李某丙在寿光市中医院抢夺苏某某之妻王某丙驾驶的奔腾轿车一辆。

2.2015年11月4日傍晚,因李某丁给李某丙担保向王某乙借款未还,王某甲为替王某乙向李某丁要账获利,伙同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寿光市**庙街**路交叉口处,以制造交通事故引诱李莉下车等方式抢夺李某丁高尔夫轿车一辆。

3.2016年1月3日,因李某丙向王某乙借款未还,王某甲为给他人要账并获利,伙同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临朐老龙湾风景区门口处抢夺李某戊别克凯越轿车一辆。

4.2016年6月28日14时左右,王某甲伙同李某己及李某己另找的两个人在青州市黄楼农业银行处抢夺李某戊菠萝一辆,抢车过程中致李某戊轻微伤。

5.2016年6月份的一天,因方某某与王某乙以经济纠纷,王某甲为给王某乙要账获利,伙同李某甲、李某庚在寿光市**城全福元处抢夺方某某名下的现代轿车一辆。

6.2017年的一天,在寿光市**处,王某甲、李某甲打算抢夺方某某之子赵某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赵某某找贾某某给打电话说和,后王某甲等人离开。

7.2017年的一天,在寿光市**处,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打算抢夺赵某某马自达轿车,后赵某某说好话并给王某甲转账后,王某甲等人离开。

8.2017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庚在潍坊市奎文区金都时代新城小区门口向赵某某索要3000元。

9.2016年1月9日,因张某甲与黄某某有经济纠纷,张某某伙同吴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到寿光市**关小区黄某某住处抢夺黄某某雪铁龙轿车一辆。

10.2017年6月12日上午,因张某乙之父张某丙与王某乙有经济纠纷,王某甲为给人要账获利伙同李某甲、马某某、李某庚在寿光市**城全福元对面对面银行门口处抢夺由张某乙朋友驾驶的奥迪A6轿车一辆。

11.2017年8月份的一天,因王某乙与刘某某有经济纠纷,受王某乙指使,李某甲伙同王某甲、马某某、李某乙在寿光市**镇一厂子院内抢夺刘某某驾驶的尼桑销客越野车一辆。

12.2017年9月27日早晨,因王某丙与康某某有经济纠纷,王某甲受王某乙指使伙同李某甲、马某某、李某庚在青州市**路青州豪庭小区东门口处抢夺康某某宝马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