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农民,住扶余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农民,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马某某以签订虚假草原转包合同的手段,虚报申请,骗得国家草原补贴款8672元。案发后,主动上交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提取笔录、生态草原承包合同、收据、银行账户资金收支明细,关于调查王某某等人骗取草原奖补资金问题的函、纪委调查卷宗、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
2. 证人薄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有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上交犯罪所得。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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