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新乐市**镇**村人,住本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新乐市**镇**村人,住本村。2006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在法庭审理阶段因拒不到案,被网上追逃。2020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已诉)等人在藁城区**镇**村北农田内开设沙坑非法采砂,张某某让崔某某(已诉)与被告人马某某联系,让马某某收购其盗采砂子,马某某与合伙人周某某(已诉)商量后同意收购,并去沙坑查看了砂子质量。2018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经营的砂场先后非法收购砂子62车,共计1380立方米,市场价格为48300元,崔某某每车提成30元。经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勘查,盗采的沙坑共计被开采建筑用砂8697立方米,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价值为304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2.证人康某甲、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砂子而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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