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花园**幢**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肥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肥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代表村民将肥东县**镇**组新农村南边集体所有的约90亩杨树以总价2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王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2日带领工人对所购林木实施砍伐,被砍伐林木为1007棵,经鉴定,立木材积为109.0244立方米。2019年3月18日,王某某再次带领工人对所购林木实施砍伐,被砍伐林木为432棵,经鉴定,立木材积为47.8385立方米。2019年4月6日至7日,王某某第三次带领工人对所购林木实施砍伐,被砍伐林木为128棵,经鉴定,立木材积为9.8立方米。上述被砍伐林木合计1567棵,立木材积合计为166.66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胡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代表村民将村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杨树卖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数量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丽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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