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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骆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9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2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山城区**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住鹤壁市鹤山区**园**栋**单元**楼**户。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份以来, 王某某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花园、滨河花园等处利用互联网组建微信群,在微信群中组织玩家下注参与时时彩赌博,并从玩家下注的赌注中抽成盈利,下注金额累计2119674元。骆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日帮助王某某下注,下注金额606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赌博网站截图等;2.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卢毅红

检察官助理:李  颖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鹤山区**园**栋**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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