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院**号。因吸毒,于2011年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7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8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盗窃,于2016年6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街坊**楼**门**号。因吸毒,于1997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0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盗窃,于2001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吸毒,于2005年8月被劳动教养二年零五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1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5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八号院,二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广文路八号院13号楼3单元门洞口西侧的黑色森地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689元。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重庆路零号街坊,二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零号街坊22号楼2单元门洞口西侧的灰色森地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310元。

2020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窜至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10号院,二人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行署路10号院1单元楼下的黑紫相间色的速派奇踏板电动车盗走。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7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