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22时许,与关某某因在快手APP直播一事发生争吵,互相谩骂,后王某某通过电话与关某某约定于当晚在通化市东昌区**桥附近殴斗,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与关某某纠集的陶某某和刘某某等七人(关某某一方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相互殴斗。斗殴过程中,王某某持甩棍、高某某持棒球棒、孙某某用拳脚对关某某等人实施殴打,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棒一个;
2.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和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关某某、陶某某和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和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军
检察官助理:唐丽芝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棒球棒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