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现住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赌博行为,2014年12月24日、2015年6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绰号“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7月3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组,现住地**。因敲诈勒索罪,2012年7月20日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组,现住地**。因赌博行为,2012年2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绰号“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住地**。因寻衅滋事,2017年4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罪,2011年9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七里**村**组,现住地**。因吸毒行为,2011年5月12日、2013年7月26日、2013年10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500元、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8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梅某某、孔某某共同策划并出资,由被告人高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租用被告人王某某的****号吸砂船在本市武陵区沅江水域内盗采河砂,王某某按吸砂的船数收取费用,由叶某甲交给高某某,高某某再交给王某某,由被告人吴某某在船上负责盗采河砂后出售并让买主联系孔某某或直接收取货款,被告人孔某某联系河砂的买主并收取货款或找吴某某收取货款,被告人梅某某负责盗采河砂的买卖记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上述被告人在武陵区**水域进行盗采河砂,其盗采的总船数为8船,总吨位为9350吨,总价值约为256000元,其盗采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3日晚上,****号吸砂船在**船厂(**塔附近)**水域盗采河砂2船共计2300吨。
2.2019年7月4日晚上,****号吸砂船在**乡**街**水域盗采河砂2船共计2300吨。
3.2019年7月7日晚上,****号吸砂船在**乡**街**水域盗采河砂2船共计2400吨。
4.2019年7月8日晚上,****号吸砂船在**船厂**水域盗采河砂1船共计1150吨,上述7船河砂总吨位为8150吨,被吴某某以约22万元的价格出售。
5.2019年7月9日晚上,****号吸砂船在**乡**村**水域盗采河砂1船共计1200吨,经鉴定价值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材料、前科材料、记账本、扣押文书、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叶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挖河道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系共同犯罪,王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梅某某、孔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507408****)、高某某(1354963****)、梅某某(1872203****)、孔某某(1511579****)、叶某甲(1387514****)、吴某某(1737369****)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叶某乙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69736****;
2.移送案卷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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