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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高某某等3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组。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组。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组。2020年6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驾驶车牌为云******摩托车在前探路,王某某驾驶云******白色东风越野车运送刘某某等五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另案处理)在后,行至镇康县中缅边境117界桩附近时被执勤卡点民兵查获,三名被告人在口头询问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3.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

4.证人证言:刘某某、陈某甲、史某某、陈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罪责;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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