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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高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2009年4月15日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拘留,2015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高万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二次退回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贷款为名,通过被告人高某某注册青岛久盈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对公账户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被告人王某某申请注册成立的青岛久盈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续转给供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19年3月下旬,柘城县城关镇居民刘某某被电信诈骗现金142万中的74.8万元转入到青岛久盈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账户中后被套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十张;2.书证:相关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企业账户用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云

郭  英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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