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4********,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31965********,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日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5年4月因盗窃被日照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庄居。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被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魏某某、吴某某先后到日照市岚山区**镇、**街道等地盗窃鸡、鹅、山羊等财物,价值共计12057元。其中,被告人魏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为9497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为23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二朱曹村,窃取被害人岳某某家院墙外鸡笼内的2只公鸡和4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606元。
2.2020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碑廓二村,窃取被害人罗某某家门口铁笼内的3只公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150元。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曹家岭村,窃取被害人云某某家西墙外鸡窝内25只鸡和2只鹅,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3456元。
4.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碑廓二村,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家家门口鸡窝内4只公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300元。
5.2020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二朱曹村,窃取被害人苏某某大棚内8只公鸡和9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606元。
6.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二朱曹村,窃取被害人于某某大棚内6只公鸡和2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880元。
7.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向阳村,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家7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560元。
8.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马家湖村,窃取被害人司某某家院墙外鹅窝内5只鹅,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640元。
9.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马家湖村,窃取被害人马某某家院墙外鸡笼内13只公鸡和10只母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1804元。
10.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魏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碑廓二村,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家家屋后鸡窝内6只公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495元。
11.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西辛兴村,窃取被害人孔某某大棚区内1棵茶花和6棵桔子树、半袋饲料。
12.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行至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东集后村,窃取被害人董某某园中4只鸡,经鉴定被盗活禽价值为256元。
13.2020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白色起亚轿车伙同被告人吴某某行至日照市岚山区**卫街道办事处奎楼村,窃取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2只山羊,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为2304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上述鸡、鹅系王某某、魏某某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在其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卫街道办事处汾水市场小吴活禽批发店内进行销售,涉案活禽的价值共计9753元。
2020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某某村其住处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某某村其住处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办事处某某市场某某店中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已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日照市岚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吴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王春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办事处某某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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