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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魏某某、王某2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刑诉〔2018〕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高新区,住吉林市高新北区新北街道南道村某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0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石化公司某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高新区,住吉林市船营区香山景园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王某2,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高新区,住吉林市高新北区新北街道南三道村某组。

被告人魏某某、王某2现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王某2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2012年吉林市高新北区(康达BT)给水污水管线临时占地项目征地过程中为了骗取补偿款,虚构其外甥魏某某的土地被征用的事实,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被征地的情况下提供身份证,签订虚假的1204474号土地补偿协议书,骗取补偿款50170元,魏某某领取补偿款存折后到银行取出此款,并将此款全部交给被告人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在同一个项目的征地过程中,为了骗取补偿款,将自己姐姐被告人王某2征用的土地附着物虚报,签订土地补偿协议。被告人王某2为了帮助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补偿款,在明知自己被征收的土地附着物虚报的情况下提供身份证,签订虚假土地补偿协议书,多骗取补偿款20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魏某某、王某2的补偿款银行交易明细补偿款银行储蓄存单、涉案的征地补偿协议书及涉案的征地普查表、魏某某、王某2的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王某2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魏某某、王某2,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而帮助其实施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平

2018年11月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1554325****)、王某2(187432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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