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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魏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于2017年1月被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前**村的王某丙打伤,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被告人王某甲仍欲报复王某丙,遂纠合了被告人魏某某以及王某丁、纪某某、李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月8日17时许,伙同王某丁、纪某某、李某某以遮挡号牌、戴口罩等方式作伪装、携伸缩棍,由同受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的被告人魏某某驾车至青岛市即墨区前**村王某丙住处附近追打王某丙未果,便对其停放在家门口的车辆进行了打砸。同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及王某丁、纪某某、李某某再次返回现场对王某丙家窗玻璃进行打砸。

2018年1月24日夜,被告人王某甲以及王某丁、纪某某、李某某等人再次以遮挡号牌、戴口罩作伪装,驾车至前**村王某丙住处后在其住宅外墙处喷“血”字。

经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丁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86元。

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于2018年12月30日在王某戊见证下赔偿王某丙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检察官助理:于铭赫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预审卷宗二册;

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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