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扬中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浩,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及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所得借款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向他人发放贷款以赚取利差。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为其借贷活动提供担保并提供转账电话帮助其吸收资金。截止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15%至24%不等的方式向李某某、薛某某、徐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等21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3915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046939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扬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借款凭证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电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薛某某、徐某某、秦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魏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信东
检察官助理:文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