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2019年4月1日因诈骗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县,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号。2019年4月1日因诈骗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获知被害人陈某某欲抵押车辆借款的信息后,即伙同被告人魏某甲在兰溪市云山街道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签订将一辆浙GW3****号牌奔驰汽车质押,借款8万元的质押合同。王某某当场支付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以车辆要安装GPS为由要回付给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虚构要安装GPS的事实,将奔驰车开走,又通过转账方式汇给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在无实际安装GPS的情况下,王某某、魏某甲以该车已有抵押为由告知陈某某违约,并拒绝归还。当日,经魏某甲联系,王某某、魏某甲将该奔驰车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转押给东阳的方某某。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奔驰车价值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该车已由被害人陈某某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行驶证、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敏、毛某某、申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燕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魏某甲现羁押在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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