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4307231972********,回族,高中文化,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号,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5月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09月0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居民身份证4306811972********,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雄**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湖南省**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路**段**号**座**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09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澧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再次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1日,常德澧县**医院就整体拆迁项目中的“室内二次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委托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并设定该工程的设计方案为暗标。被告人王某某获知招标信息后,便联系长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某,欲以广大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如若中标则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施工,向其缴纳管理费。尔后,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澧县**医院已聘请上海**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设计,便通过蔡某某从上海**有限公司获取了设计方案及效果图。与此同时,被告人鲁某某亦获知该工程的招标信息后,便联系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深圳**公司等八家公司参与投标。资格预审阶段,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分别联系的长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集团、湖南**装饰公司、深圳**公司五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参与最后的投标。
资格预审后,被告人王某某得知被告人鲁某某亦参与了投标,便与被告人鲁某某联系,两人预谋进行围标。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鲁某某商量以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长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南**集团、湖南**装饰有限公司等公司进行配合,中标后由两人共同施工,利润平分。为保证以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被告人王某某将从上海**设计有限公司获取设计方案及效果图提供给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暗标参与投标,又与被告人鲁某某进行协商,将湖南**公司的工程报价作设定为入围公司的最低价。
2014年9月16日,澧县**医院室内二次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开标,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3268.81万元的价格中标。
2019年9月30日,澧县公安局于被告人鲁某某处扣押人民币93万元。
2019年9月2日、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主动向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合作协议》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3、电子勘查、检验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桂娟
检察官助理:刘钦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卷宗二十七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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