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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学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街****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学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街**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学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19年12月10日,熊某甲找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可非止咳水”,王某某以人民币50元价格卖给熊某甲50ml。

2019年12月28日,熊某乙到被告人王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盈广场16楼的放纵青春旅馆开的1606号房间内,找王某某购买“可非止咳水”,王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熊某乙。

2019年12月29日,熊某甲找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可非止咳水”,王某某以人民币50元价格卖给熊某甲50ml,曹成找王某某购买“可非止咳水”,王某某以人民币280元价格卖给其一瓶可非止咳水”。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黄学乐有以下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19年12月24日,黄某某找被告人黄学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黄学乐以人民币80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4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ml一瓶)。

2019年12月25日,黄某某找被告人黄学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黄学乐以人民币40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2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2019年12月28日,王某某找被告人黄学乐以人民币270元购买了一瓶“可非止咳水”。

2019年12月29日,黄某某找被告人黄学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黄学乐以人民币60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3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盈广场16楼的放纵青春旅馆内,容留熊某乙、王某乙、熊某丙、黄学乐吸毒。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盈广场16楼的放纵青春旅馆内,容留黄学乐、熊某丙、黄某某、熊某乙、熊某甲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黄学乐有以下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学乐两次在其车牌号为赣A*****面包车上容留黄某某吸食K粉。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学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盈广场16楼的放纵青春旅馆内,容留黄某某、王某甲、傅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学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盈广场16楼的放纵青春旅馆内,容留黄某某、王某甲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学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盈广场16楼的放纵青春旅馆内,容留黄某某、王某甲、傅某某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黄学乐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熊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学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学乐四次贩卖“可非止咳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黄学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王某甲多次容留六人吸食毒品,黄学乐五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黄学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梦翔

检察官助理:徐  珊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黄学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和文书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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