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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常凯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31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楼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队**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常凯,男,26岁,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预谋,由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被告人黄常凯负责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卡及提取赃款。同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购买的两个QQ号分别冒充被害人刘某某之女杨某某和其所在学校“唐主任”,骗取刘某某信任添加为好友,以学校组织培训班需交纳费用为由,欺骗刘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路*号**号通过手机向被告人黄常凯提供的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0400元(账号为6229083932********)。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常凯在广州市**区建设银行ATM机取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另400元因限额未取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某转账14700元,个人分得5300元。2020年7月20日、7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手机银行交易记录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的供述和辩解;

4. 视听资料;

5.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常凯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志伟   

检察官助理: 张鹏成  

2020年1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黄常凯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六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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