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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7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8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6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号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因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吸食毒品被普兰店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于2016年8月11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对其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于2017年7月3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7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19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3月26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2月9日被解除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无法在一个月内办结,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18时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滕某某家楼下,被告人王某某看见滕某某乘坐被害人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王某某欲找滕某某就索要房产证一事进行协商,滕某某和邹某某不予理会,二人准备驾车离开过程中,王某某拽邹某某车玻璃(把手)被带倒在地。嗣后,王某某给邹某某发信息告知受伤了,要求邹某某带去医院检查,邹某某未同意,二人互发信息对骂,王某某发信息要求见面。接着,王某某驾车来到被告人黄某某家楼下,并给黄某某打电话要求其下楼,后黄某某驾驶王某某车辆,将王某某拉去诊所处理伤口。期间,王某某将其与邹某某之间的事情告知黄某某,王某某与邹某某发信息约定在九七广场见面,王某某、黄某某等人驾车到达九七广场,但没见到邹某某,遂驾车离开。当日22时许,邹某某再次给王某某发信息告知已到达九七广场,王某某便驾车拉着黄某某来到约定地点。邹某某见王某某车辆到达,看见王某某手持刀坐在驾驶座位,便堵住车门阻止王某某下车,接着,黄某某持刀从副驾驶后座下来,邹某某见状后逃跑,后王某某、黄某某均持刀追砍邹某某,致使邹某某左小拇指及背部被砍伤。后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邹某某左手背部瘢痕符合锐器伤,致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行内固定术,小指屈伸功能略受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大连市姚家强制戒毒所被公安机关押解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住院病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通知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系共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波
代理检察员:  安璐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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