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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乡)。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佯装购买物品,以整钱换零钱、以零钱换整钱为借口,采取“切钱”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买药为由盗窃被害人闻某某现金5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20日10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道**批发商店以买烟为由欲盗窃被害人刘某甲现金50元人民币,后被刘某甲发现,刘某甲从王某某手中要回5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在五常市兴隆乡**超市以买烟为由盗窃被害人刘某乙现金50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在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商店以购买物品为由,欲盗取赵某某的钱财未果。

5.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在五常市兴隆乡街里被害人白某某经营的**商店以零钱换整钱方式欲盗取白某某现金100元人民币,被白某某发现,未果。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钱款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白某某、赵某某、刘某甲、闻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证人姜某某、刘某丙、展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修丽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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