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漆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双流区海滨广场7号楼803室,利用四川酷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共享健身房”项目以投资返利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宣传,吸引马某某、张某某等60余名不特定的群众对该项目进行投资。经鉴定,涉案投资金额为6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被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