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楼**单元**室,无业。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在银川市金凤区大润发超市内趁人不备,窃取橙子及砂糖橘(数量及价值不详)藏匿于身上带离超市后被发现并追回。
2、2020年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大润发超市内趁人不备,窃取一罐周氏牌养蜂农蜂蜜(鉴定价值141元)藏匿于身上逃离现场。
3、2020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在银川市金凤区大润发超市内趁人不备,窃取三包苏菲牌卫生巾(鉴定价值54.9元)藏匿于身上逃离现场。案发后追回苏菲牌卫生巾一包,已发还被害单位。
4、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在银川市金凤区大润发超市内趁人不备,窃取四张30#生肖塑料剪纸窗花(鉴定价值18.8元)、四张纸质老鼠生肖对贴(鉴定价值42.4元)、一罐科技牌梨罐头(鉴定价值15.1元)、一罐梅林牌火锅午餐肉罐头(鉴定价值22.5元)藏匿于身上,被告人黄某甲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某准备逃离时被发现并报警。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94. 7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94.7元,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第四起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15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单处罚金1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春玲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王某某联系电话:1399520****;黄某甲联系电话:1399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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