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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黄某甲等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安明县**社。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黄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安明县**社。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热依族,住越南河江省苗旺县**社。

以上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5日19时许,结伙从越南经中越边境589号界碑附近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随后乘车前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六沙园艺有限公司果园务工。2019年9月7日23时许,王某某、黄某甲等人在六沙园艺有限公司果园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瑞琦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农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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