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黄某甲等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18年9月4日至9月11日临时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9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9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中专文化,**镇人大代表,广西宾阳县公安局**派出所辅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林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4197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镇**村**屯**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蒙某某、奚某某、陆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将其组织偷渡来的越南女子V某甲(韦某甲)、V某乙(韦某乙)等人,由被告人黄某甲、奚某某和陆某某分别负责联系越南女子,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帮助查询、办理“假中国户籍信息”,由蒙某某负责联系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郝某某、尉某某等人,陆某某或者安排黄某甲负责将上述部分越南女子带至江苏省丰县、安徽省潜山市、山东菏泽市等地,采取由越南女子冒充中国女子身份与中国男子结婚收取彩礼的方式,诈骗曹某某、方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共计83.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共计1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共计15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共计15万元。被告人林某乙参与诈骗1起,诈骗金额共计15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蒙某某、郝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V某甲(韦某甲)冒充“刘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望江县**镇村民曹某某结婚,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8万元;

2.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蒙某某、郝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V某乙(韦某乙)冒充“唐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怀宁县**镇村民章某某结婚,骗取章某某人民币18万元;

3.2018年5、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蒙某某、郝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H某某(黄某某)冒充“欧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怀宁县**镇村民苏某某结婚,骗取苏某某人民币17.8万元;

4.2018年6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蒙某某、郝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P某某(梵某某)冒充“程某某”中国身份与安徽省潜山市**镇**村村民方某某结婚,骗取方某某人民币15万元;

5.2018年7、8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蒙某某,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介绍,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P某某(梵某某)冒充“严某某”中国身份与山东省菏泽市**县**镇**屯后屯村村民李某某结婚,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

6.2018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明知奚某某、陆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C某某(古某某)冒充“黄某某”的中国户籍和身份证明。奚某某和陆某某通过中国境内婚姻介绍人尉某某介绍,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C某某(古某某)冒充“黄某某”中国身份与江苏省丰县**镇**村村民张某某结婚,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

7.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农某甲(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农某乙、农某丙和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L某某(黎某某)冒充“黄某某”的中国户籍和身份证明。被告人农某乙、农某丙和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由越南女子L某某(黎某某)冒充“韦某某”中国身份与江苏省沛县**镇**村民结婚,骗取苗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16上半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在明知被告人唐某某让其查询中国公民户籍信息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伙同被告人林某乙利用辅警职务的便利,查询同户人员信息30余条,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唐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唐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唐某某的行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祥伟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乙、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