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2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圆通快递加盟店经营者,出生地江西省永新县,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商广州市**日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被派往**公司生产车间C线负责放瓶工作。被告人龙某某是圆通快递公司加盟店的经营者,其加盟店位于本市黄埔区**村**街**号。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对**公司产品、废弃物管控程序及空间布局熟悉的工作便利条件,在上班时2次盗窃**公司车间内的化妆品成品,下班时夹藏在其衣服中带出公司,并藏于住处,后向被告人龙某某销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上班期间,利用上述手法,窃取**公司车间内的OLAY新生塑颜大红瓶面霜(其微信称:“大红瓶面霜”)20瓶、OLAY新生塑颜金纯修护精华乳(其微信称:“红乳”)6瓶、OLAY新生塑颜弹力眼霜(其微信称:“红眼霜”)4瓶。经微信联系被告人龙某某,分别以“大红瓶面霜”每瓶人民币50元、“红乳”每瓶人民币50元和“红眼霜”每瓶人民币3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龙某某。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440元。
(二)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上述手法,窃取**公司车间内的OLAY新生塑颜金纯面霜(其称:“金纯面霜”)21瓶、OLAY新生塑颜金纯修护精华乳(其称:“红瓶的乳液”)4瓶。并去至本市黄埔区**村**街**号被告人龙某某经营的快递店,将上述**产品销售给被告人龙某某。后被告人龙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转人民币2150元至被告人王某某母亲吴翠芳的银行账户。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03.92元。
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公司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二、被告人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龙某某发现低价收购**公司化妆品能非法获利后,便主动联络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名称为“龙”的女子等人,收购包括上述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所得在内的已从**公司窃取出来的化妆品成品。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黄埔区**村**街**号快递点内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并缴获一批**公司化妆品。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公司化妆品共价值人民币135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扣押的**产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的照片;2. 被告人龙某某与王某某、“龙”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银行转账流水记录;3.**公司被盗产品价格、批号清单、价格核算情况说明、产品简称情况说明、**公司的不合格产品处理及返工流程、废弃物管控流程材料、垃圾桶分类管理材料、**公司提供的王某某的入职材料及岗位职责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4. 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5. 被害单位代表许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 证人庞某某的证言;7. 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材料; 8. 案发地点照片、现场勘验笔录;9. 被告人龙某某手机微信记录演示录像、公安机关现场清查、扣押、抓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平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 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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