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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龙某某等4人组织、领导传销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大道**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青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住通州区**苑**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于同年11月23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12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12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0日)。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开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注册了“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并以IAC网络平台为媒介进行传销操作。IAC平台宣称“利用社交软件传播广告就能赚钱”,以会员缴纳费用获得准入资格,用高额返利为诱饵,诱使会员购买毫无价值的虚拟“种子”,并鼓励会员大肆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下线数量及下线的种子交易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董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于2018年1月30日注册成为IAC网络平台会员。之后,王某某通过微信社交平台大肆为IAC做宣传,并在线上以及在青神县、乐山市等周边区域线下积极发展会员。期间,王某某建立微信群指导、管理会员,并鼓励下线发展会员。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下线层数达13层,直接推荐ID数20,下线总数2554人,累计买入种子1475颗,累计卖出种子2418.25颗,非法获利188.6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的IAC种子账户余额58.13万元。

被告人龙某某经王某某发展,于2018年2月14日注册成为IAC会员。之后,龙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QQ空间为IAC宣传,吸引、发展会员,建立微信群指导、鼓励下线再发展会员。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下线层数达12层,直接推荐ID数8,下线总数881人,累计买入种子195颗,累计卖出种子353.75颗,非法获利32.3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龙某某的IAC种子账户余额0.73万元。

被告人顾某某经龙某某发展, 于2018年3月6日注册成为IAC会员。之后,顾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IAC,吸引、发展会员,建立微信群指导、鼓励下线再发展会员。经鉴定,被告人顾某某下线层数达10层,直接推荐ID数9,下线总数805人,累计买入种子281颗,累计卖出种子750.75颗,非法获利93.9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顾某某的IAC种子账户余额21.69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经王某某发展,于2018年3月7日注册成为IAC会员。之后,黄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IAC宣传资料,吸引、发展会员,并建立微信群指导、鼓励下线再发展下线。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下线层数达10层,直接推荐ID数13,下线总数648人,累计买入种子329颗,累计卖出种子928.95颗,非法获利119.9万元。案发前,黄某甲的IAC种子账户余额14.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主动归案,被告人龙某某、顾某某被抓获归案,四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顾某某、黄某甲现已主动退还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退赃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顾某某、黄某甲以买卖虚拟“种子”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线下直推以及使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展、管理下线,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继续投入资金及发展人员,从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缴纳的资金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四被告人在整个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甲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新秀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龙某某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苑,电话01589624****;被告人黄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镇**村,电话18384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证据3页,光盘12张。

3.重新取保决定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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