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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号,现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玉环市**镇**小区**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伙同李某甲(已判决),受“虾骨唐”、“阿君”(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在本市**山庄“**院”内提供赌桌、筹码等赌具,供参赌人员以“六名”(以标注吉品、拔桂、日山、莱生、安士、逢春等六个竹板代表数字1至6)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62433.5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管理赌场、结算赌资等;被告人龚某某负责发放筹码并进行记录;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处理杂务。

2018年12月3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本市**山庄“**院”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及李某甲,并查获韦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等二十名参赌人员,后收缴赌资28873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鼎市公安局查扣的赌具各色纸质筹码、圆形塑料筹码、竹板、铜质套筒等物品照片;

2. 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应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鲍某某、叶某某、邱某某、陈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翼

检察官助理:徐青娥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玉环市**镇**号,联系电话131********;被告人龚某某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玉环市**镇**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7********;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壹拾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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