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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龚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街道。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龚某某的唆使下,使用龚某某给其的钥匙,将龚某某女朋友袁某某位于广德市桃州镇万象商业街“二小姐的店”打开,盗窃店内现金人民币3600元。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证人童光明的证言;

5.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两名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胜男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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