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5年3月10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5********,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5********,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龙山县召市镇大兴村5组5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镇兴平村**组**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湖南省龙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镇兴平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口县城出发,以换乘车辆、走路爬山等形式逃避边防检查,淌水走过中越界河非法出境至越南,次日凌晨在越南境内被越南警方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罗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散卷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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