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3********,汉族,小学文化,从事货船运输工作,住**号货船(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路**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1********,汉族, 小学文化,从事货船运输工作,住**号货船(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街**号)。
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均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在长江镇江段115浮龙门港码头港池附近水域,使用定置三层刺网捕获胭脂鱼一条0.02千克、鳜鱼一条0.13千克、鲫鱼一条0.3千克、鲶鱼一条0.12千克、刀鱼两条0.07千克、螃蟹两只0.12千克、白鱼一条0.205千克,上述渔获物共计0.965kg。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使用的定置三层刺网属于禁用渔具,二人捕获的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20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二被告人非法捕捞的上述水产品及捕鱼工具。
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业农村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通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4.镇江市丹徒区渔政监督大队现场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5.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指认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滢
检察官助理:杨 元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7322****,1377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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