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71966********,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捕前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3日批准,当日由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度,西藏**招标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西藏自治区**业务装备购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借用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并冒用上海**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上述两家公司相互串通参与西藏自治区**业务装备购置第二标段的投标,使得其本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939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时任西藏自治区**处长邵某某(另案处理)在应对西藏自治区**办公室调查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举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调查中给予的照顾和便利条件表示感谢,将10万元人民币转账汇入邵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使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金额93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招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串通招投标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以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仲 仁
强巴念扎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投标文件三本、资料汇编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证通一册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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