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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2031979********,汉族,本科文化系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街道**社区**号,住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与余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共谋,通过自己经营的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等方式,分别控制十余家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竞价权,共同参与本市浦东新区、黄浦区、奉贤区等地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余某甲、陈某乙、余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分别联系各自控制的公司,余某甲指令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事先协商的价格制作公司标书并参与投标,陈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分摊各项费用。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甲、陈某甲等人利用上述围标方法使其控制的公司中标或帮助他人中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余某甲、陈某甲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帮助施某某(另案处理)让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3万余元的价格中标本市浦东新区*甲小学校安工程。

2.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余某甲、陈某甲、余某乙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帮助杨某某(另案处理)让深圳市**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55万余元的价格中标本市黄浦区*甲幼儿园校舍大修工程。

3.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乙、庄某某、余某丙等人分别采用上述方法在本市奉贤区**局2019年暑期维修项目的*乙幼儿园、*甲学校、*丙幼儿园、*甲中学、*乙学校、*丙学校、*丁学校**校区、*丁幼儿园、*戊幼儿园、*乙小学、*乙中学、*戊学校、*丙中学、*己学校、*更学校、**附小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投标,并让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人民币230万余元的价格中标本市奉贤区*甲小学暑期维修工程,让*甲公司以人民币319万余元的价格中标本市奉贤区*乙幼儿园暑期维修工程,让深圳**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人民币344万余元的价格中标本市奉贤区*丙幼儿园暑期维修工程。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余某甲、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时间,其等人利用控制或借用的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控制的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及分摊年费和开标、投标等费用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同案关系人陈某乙、祝某某、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汇总报告、银行交易明细等予以印证。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报名情况表、开标情况表等招投标文件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余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控制或借用的公司参与投标以及中标情况。该事实另有深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李某某投标的情况说明、*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印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证实,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改名为深圳市**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

5.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莹

2020年512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517903****。

2.侦查卷宗二册,其他卷宗详见余某甲等人串通投标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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