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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捕前住成都市锦江******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实际担任成都**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在投标中国电信西藏公司2018年NOC综合监控大屏显示系统新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借用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资质,使上述四家公司相互串通,通过操控投标技术方案和投标价格的方式,最终使其妻子林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并控股的成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为249.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使成都**科技公司中标,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使四家投标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249.4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东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2020年7月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账单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证通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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