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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买卖身份证件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9********,汉族,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济南市钢城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通过淘宝网店“桂树芳芳”、“简单0120”非法销售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车牌等。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微信名为全国专业定制招代理,微信号为******),发送购买人提供的信息,由上家制作完成证件后,通过快递直接将证件发给购买人,被告人王某从中赚取差价,其中非法买卖摩托车行驶证10本、摩托车驾驶证3本。

1、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6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后牌1个,后出售给“雷某某”。

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出售给“邬某某”。

3、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出售给“熊某某”。

4、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以74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车牌1副,后出售给“杨某某”。

5、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出售给“吴某某”。

6、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以6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后牌1个,后出售给“汪某某”。

7、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以6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车牌1个,后出售给“李某某”。

8、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后出售给“王某乙”。

9、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以117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摩托车后牌1个,后出售给“张某某”。

10、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117元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摩托车牌1个,后出售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网络多次非法买卖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亓晓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手机1部,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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