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9********,汉族,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住济南市钢城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淘宝网店“桂树芳芳”、“简单0120”非法销售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车牌等。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微信名为全国专业定制招代理,微信号为******),发送购买人提供的信息,由上家制作完成证件后,通过快递直接将证件发给购买人,被告人王某甲从中赚取差价,其中非法买卖摩托车行驶证10本、摩托车驾驶证3本。
1、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以6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后牌1个,后出售给“雷某某”。
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出售给“邬某某”。
3、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出售给“熊某某”。
4、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以74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车牌1副,后出售给“杨某某”。
5、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出售给“吴某某”。
6、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6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后牌1个,后出售给“汪某某”。
7、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67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1本、摩托车车牌1个,后出售给“李某某”。
8、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后出售给“王某乙”。
9、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117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摩托车后牌1个,后出售给“张某某”。
10、2019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以117元的价格向上家购买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各1本、摩托车牌1个,后出售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快递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邬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网络多次非法买卖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亓晓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手机1部,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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