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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68********,汉族,大专二年级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期间,在北京市大兴区,购买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警号05****)一个,并随身携带。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V****)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北路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检查,其使用购买的假人民警察证冒充民警欲逃避打击,后被民警当场起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赃证物移交清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工作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查获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20年512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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