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枣阳市**镇**组。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巷**号**房,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卖全套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章以及对公银行账户等),从中牟利。
2019年5月份和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套6000元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分别向微信名“**”和“**”出卖全套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五套。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巷**号**房被抓获,现场缴获成套工商登记注册资料57套(其中包括对应账户的银行卡50张)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地点、微信号、身份证、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涉案对公账户资料、公章、营业执照、银行卡、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手机、手提电脑、电脑主机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4、执法记录仪、被告人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非法买卖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冬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