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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9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操作员,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03年因交通肇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12月因无证驾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7月因无证驾驶及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六千五百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为逃避交警部门查处,从他处购买了一辆牌号为沪******的克隆出租车及配套的营运证、驾驶员证,并将其作为日常交通工具进行驾驶。

2019年9月25日,公安民警在本市金山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上述车辆中查获上海市出租车汽车营运证(副证)及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证各一张、计价器、灯牌等车辆配件。经查,该营运证、驾驶员证、车辆号牌均系伪造。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车辆信息表、证明材料、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单、调查处理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用于违法活动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3.驾驶证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前系无驾驶资格,及其劣迹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用于违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伟

检察官助理:唐琰玲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际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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