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新乡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蒲黄榆**里**酒店以买卖为目的收取“石家庄**销售有限公司”印章2个、“石家庄**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张、中国银行卡1张、手机电话卡1张、黑色U盾2个,欲交给马某某时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印章2个、营业执照2张、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手机电话卡1张、黑色U盾2个、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手机1部;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启信宝查询石家庄**销售有限公司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书 记 员 张 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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