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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份至7月间,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每份9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为薛某甲、薛某乙、薛某丙、周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等人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六份。经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查实,该六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山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系统均无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辨认笔录;有电子数据;有证人薛某乙、薛某丙等的证言;有同案犯于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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