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9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群的招工广告结识名为“左哥”的男子(身份待查),随后受“左哥”指使,向他人收购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对公账户等整套公司资料后出售给“左哥”,从中非法牟利。
2020年3月,王某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及微信名为“小小浪人”的男子(身份待查)、微信名为“北海公户”的男子(身份待查)、黄某某等人收购以邓某某、彭某某、邓某甲、黄某某等21人身份申办的桂林市**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区**眼镜店等共计39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并通过邮寄销售给“左哥”,非法获利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工商部门出具注册登记信息、手机微信收藏夹的银行卡三件套信息、对公账户信息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证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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