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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与乔某某商议买卖对公账户,后乔某某伪造租房合同,协助闪某某办理了涿鹿县帮客信息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材料,乔某某将此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材料以433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上述材料以6600元的价格出售。之后该账户入款五万元,据查系青海省西宁市受害人田某某被电信诈骗的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犯闪某某、乔某某的供述;

3、书证:被告人手机截图、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查询结果单及交易记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交易记录、涿鹿县帮客信息服务中心的注册信息及开通对公账户记录、户籍证明、办案说明;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秉军

检察官助理:李英新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涿鹿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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