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长垣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兰考县东关机械厂的家中,经前妻谢某某(另案处理)提议办理对公账户、营业执照谋利,后王某某与谢某某介绍的樊某某一起到开封市以本人身份信息申请注册一家开封市佐腾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等手续,后王某某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手续以1500元的价格卖予樊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得款1000元,谢某某收取提成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信息等;2.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谢某某向介绍王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买卖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谢某某供述证实王某某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详细经过;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