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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向朱某某(另案处理)支付了人民币1400元后,由朱某某从网上找人给王某某的前妻曹某某购买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核查,曹某某的资格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他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勇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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