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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间,其以本人的身份信息经同伙他人(微信号为“aa1581880****、 微信昵称:A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武汉赛吉超商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某到银行办理三套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和U盾、营业执照、印章等手续,每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三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卖给同伙他人,从中获利1500元。赃款已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企业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开户信息、等书证;2.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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