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011980********,汉族,初中毕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街**号**室。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网友“劳碌命”的指使下,先后在广西南宁注册十家公司、十个对公账户,并把以上十家公司的营业执和对公账户以每套五千元的价格出售给“劳碌命”,从中获利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乔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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