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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工。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许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与王某某约定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办理的个体工商户,后王某某办理了“黄岛区王某某服装店”的个体工商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章、法人章、公司章、对公户银行卡并且开通网上银行、U盾、电话卡),办理完成后,王某某将该套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手续交给付某某,付某某通过快递将该套个体工商户的手续寄给许某某,许某某未向王某某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蕾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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