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之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本市**区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昆明章稿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桂捕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兆章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穆载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墨捕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宽冰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碧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倘翠商贸有限公司8家工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应对公账户,并将昆明章稿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桂捕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兆章商贸有限公司、昆明穆载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墨捕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宽冰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售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4月20日20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县**镇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及印签;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电脑内存提取文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