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邳州市供电公司退休人员,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2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了给佟某某、贾某某、夏某某等人办理出国签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耿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佟某某的房屋所有权一本和佟某某与李某某的结婚证二本、贾某某的房屋所有权一本和结婚证一本、夏某某的房屋所有权一本用于办理出国签证。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物证;
2.证人佟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及耿某某等人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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