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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四平市铁东区**县**委**居民在经过石岭镇四平收费站时不需要缴纳过路费,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收费,于2020年9月21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小区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假的身份证件,证件上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真实的姓名、照片及身份证号和虚假的**委**组住址。被告人王某某使用其购买的虚假身份证件逃避交过路费三次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

(四)物证:虚假身份证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购买虚假的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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