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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凉州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到办理假证人员后向办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并向对方微信转账260元,购得一本记载有“姓名:王某某。证号:6224271994********,准驾车型:C1”等信息的假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各一张)。2020年6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A*****灰色“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武威收费站时被武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阳畦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缴获伪造的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身份证件管理法规,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伪造驾驶证一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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